慈恩公益慈善會章程
內政部109年9月台內團字第1090052596號函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則
一條本會名稱為慈恩公益慈善會(以下簡稱本會)
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营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本會以結合民間慈善社團之力量,為配合政府社會福利之推行,促進發展道教佛教
文化,共同開創社會慈善業為宗旨。
三條本會之任務如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    ―、關於災害、急難救助、清貧醫療補助事項。
    二、關於協助身心障礙及關懷老人、婦女暨幼兒福利事項。
    三、關於協助弱勢族群增進謀生技能,改善生活事項。
    四、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。
    五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。
    六、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。
四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指導、監督。
五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六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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